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各旗县区业务部、市中心相关业务科室、各缴交单位:
根据赤峰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社平工资,现将2021年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交基数规范如下,请住房公积金各缴交单位严格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机关、企事业单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不得低于5%,上限不得高于12%。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
具体计算方法为:
赤峰市统计局公布的赤峰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额为76,656.00元;
以此计算2021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缴交基数为:
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76,656.00元÷12个月=6,388.00元;
城镇职工月工资三倍=6,388.00元×3=19,164.00元;
平均月工资三倍的12%=19,164.00×12%=2,299.68元;
公补部分和个人部分合计=2,299.68×2=4,599.36元;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高于4,599.36元。
三、2013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四部委第31号令《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规定超额发放公积金补贴的相关单位及公积金管理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请各单位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的缴存金额,对以前超缴部分进行自查自纠并自行承担后果,以后一律不得突破上限缴交,对超缴部分我中心不予接收。
五、本通知下发前6个月,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单位相应比例补足差额部分。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