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试图利用虚假伪造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报
2020年10月21日下午,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核赤峰市某行政单位职工魏某(身份证号150404XXXXXXXX7811)异地购房提取手续时发现异常,经反复核实,确定其所提供的房产证、发票、结婚证等相关手续为虚假伪造。事发当场,工作人员对提取人魏某进行了询问,魏某承认其提供的所有手续均为虚假伪造。
2021年2月1日上午,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核赤峰市某国企职工高某(身份证号150402XXXXXXXX002X)异地购房提取手续时,发现提取人高某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经进一步核实,确定提取人高某系套用他人房产信息,伪造房产证、发票、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来骗提公积金。工作人员与提取人高某核实情况,高某承认其提供的所有手续均为虚假伪造。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建金[201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及赤住公委办[2014]3号文件《关于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积金余额以及规范支取公积金的紧急通知》规定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对缴存人串通有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套取”公积金的,将提请当地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
2、对发生“骗取”、“套取”公积金余额的责任人及配偶五年内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并列入不良征信记录。
3、骗提公积金的行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微信公众号上曝光。
4、骗提公积金的行为通报骗提人所在单位。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2月8日